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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发布人:2012-6-20 17:11:29 作者: 点击量: 16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2、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3、 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4、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审判阶段
1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查阅摘抄以及复制案件材料
(1)、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
(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在上诉期间,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2、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3、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
(1)、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一审及二审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代理死刑复核
五、代理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当您的亲人被错判、误判、冤判、重判时,可以代理再审,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申请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