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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不能保证官司一定能打赢?
发布人:2016/2/26 13:57:15 作者:方益编辑部 点击量:

 引言:对很多企业或个人来说,谁都不想惹上官司。特别有些老百姓把打官司当作畏途,也不喜欢和律师打交道,认为律师就是收费,从内心深处对诉讼、律师有一种抵触,所以一旦涉及付律师费,总是希望付款后得到理想的结果,或者等到理想结果后才愿意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愿意付费或者希望少付费用。

 

   对于方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言; 对于当事人的心态,我们充分理解,但同时提醒大家,律师服务的功能包括: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事先防范效果最佳,事后处理效果最差,所以建议各位在遇到问题时多和律师沟通,把风险降到最低。我国很多客户在出现纠纷以后再找律师,律师不是神仙,不可能包赢,只能竭尽我们律师的的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亲友问到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三、很多情况你除了有理还得要有证据

 

    很多当事人只按所谓“道理”来判断却忽视了自己没有证据。比如张三说李四欠了1000元,既无借条有无转帐记录,李四不承认借过款;又比如A公司出售产品给B公司,B公司也收到货物了,但是两者之间既无合同又无送货记录,B公司当庭也不承认收到货物的。事实上是存在借款和买卖行为的,但到了法院里要讲证据,拿不出证据必定会败诉。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5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3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11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二、案件错综复杂,很难有100%胜诉概率,实际上即便胜诉还有执行问题

     比如,民间借贷,有合同,有借条,有付款凭证,借款用途合法,约定利息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等等。或许胜诉问题不大,但如果对方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即使胜诉,执行还是很难。这使得当事人赢了诉讼,却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当事人会认为是律师没有出力或质疑律师办案能力。

 

三、当事人的理解可能与法律规定、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存在出入

  在接待很多客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客户在叙述案情时总把对己有利的方面展现多了,不利的方面受潜意识支配大多回避掉了,在我们一步步询问,要求出示证据,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中总是会发现案件事实往往与客户当时的陈述,存在有较大出入。

 

四、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五、当事人与律师该当何为

 

综上所述;很多当事人要问,走“关系”不行,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在中国国情下,虽然律师不能保证、承诺案件结果,但有专业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诸葛一生唯谨慎”,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才会向拍当事人拍胸脯、打包票。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最后,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品质和口碑。好的口碑,才是律师的黄金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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